“您目前或医院进行过门诊的检查、服药、手术、或其他治疗?”
“您过去三年内是否曾有医学检查(包括健康检查)结果异常?”
“您是否目前患有或过去曾经患有下列疾病或手术史?I.以上未提及的肿瘤:包括:肉瘤、癌、良性肿瘤、息肉、囊肿。”
女性朋友们,你是否也遇到过体检查出乳腺增生,投保时不知是否应该告诉保险公司吗?
刚入职的小丙在健康体检时发现“双乳腺体增生症”;后过了一年,检查为双乳小叶增生、腺囊性增生。
两年后经业务员介绍,小丙以本人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重大疾病保险10万元。健康告知书疾病栏均填写“无”,保险公司经体检后,以标准体承保。
没想一年后,被保险人小丙因“双乳胀痛3月余,发现右乳肿物1周”医院复查,随后诊断为:右乳腺小叶癌、右乳腺增生症,并行右乳肿块切除术。
出院后,小丙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小丙在投保时负有如实告知的义务。投保时,小丙在“您是否目前患有或过去曾经患有下列疾病或手术史?I.以上未提及的肿瘤:包括:肉瘤、癌、良性肿瘤、息肉、囊肿”中选择了“否”,在“过去三年内是否曾有医学检查(包括健康体检)结果异常?”中选择了否,属于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小丙认为:经咨询过专家医生,医生均表示上诉人身体指标显示正常。因投保人不知道诊断情况,故可以不用告知。而保险公司援以拒赔的条款属于概括性条款,保险公司未明确提示,可以不告知。未如实告知这坑很大,不想对簿公堂,普通人的你最好躲一下!对未如实告知,法律赋予了保险公司解约拒赔的权利。回到本案,小丙投保前已按保险公司的要求参加了体检,是否能够免除小丙的如实告知义务呢?答案: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体检并不免除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体检是额外的健康状况确认。小丙是否构成故意未如实告知呢?答案:乳腺腺体增生症是妇女常见疾病,临床医学认为该病一般不须任何治疗,只需要经常检查,以防恶变。因此小丙并不知道对该病的不告知可能影响保险人的核保决定,应属“没有预见”,故应认定是因为过失而没有告知。小丙的过失告知不实是否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呢?答案:“乳腺囊性增生”发生癌变的可能性是2-3%,并不大;“乳腺囊性增生”在核保实务中额外死亡率为0-75,也不算高(重大疾病险拒保者额外死亡率为大于)。若单纯从因果关系分析,乳腺囊性增生与乳腺小叶癌应有相当关联性,但由此拒付显得过于严厉。本案最后保险公司以过失告知不实的疾病并非重要事实为由,推定未严重影响保险事故的发生,予以协议给付。算是不幸中的万幸吧……以下是广告:一年做了件保单的刘怼怼要来讲通过理赔获得转介绍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合集#个上一篇下一篇